第107章 未当官先买枪-《民国血时代》
第(1/3)页
1928年9月,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在南京召开,宣称全国进入“训政时期”,由国民政府执行训政职责,并决定以五院制组成国民政府。
同年10月,南京国民政府公布《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》,规定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,政府由行政院、立法院、司法院、考试院、监察院组成,设主席1人,委员10~12人,国民政府主席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。
此后于1932年1月、1947年4月、1948年5月对国民政府机关及人员安排进行了调整、调换。
国民党主政的国民政府实行“五院制”。
即国民党训政时期的行政制度,规定由行政院掌理最高治权,国民党训政的意志通过行政院得以贯彻执行。
1936年行政院内设部和委员会与1928年《行政院组织法案》已经有很大的调整与变化。但国民政府中央及其人员数每年其实都有变化。
省政府是国民政府地方最高行政机关。“省置省政府,受中央之指挥,综理全省政务。”。省政府由7至9人组成省政府委员会,省政府设立主席1人,由国民政府在委员会中指定。省政府下设秘书处、保安处和内政、民政、财政、教育四厅。同时,省政府还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作为省的辅助机构。
南京国民政府时期,废除了北洋政府时期的“道”,实行省、县两级行政管理体制。
但是,由于省管县的管理幅度过宽,需要在省与县之间设立一个督察机构。1932年8月行政院颁布《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》以后,各省区按照规定规范督察机构名称、组织机构设置。
1936年行政院又颁布《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》,专员公署遂正式成为省、县之间的一级辅助省政府的行政机构,在各省普遍建立。
专员由行政院院长或内政部部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免。专员承省政府之命,推行法令并监督指导,既统筹辖区各县市行政,又兼任该地区保安司令,指挥监督辖区内的保安团队、警察及一切武装自卫民众组织。
从法理层面上看,专署与县之间的关系体现在行政监控、人事监控、财政监控、行政统筹、政治沟通、直接的军警领导权诸方面。
显然,行政督察区与北洋政府的“道”是有差别的。前者是督察专署,后者是一级政府。
但是白面上其实是有两套系统的,特别是湖南和长沙这样的后方战略要地更是如此。
除了政府机构还设有军事机构,牢牢地把握着地方的行政和军事权力。
但是不得不说的是,这个时代无论政府机构还是军事机构,比起后世都要简单的多,人员自然也少的多。
刘东明的名单中就包含了自省政府到县政府的两处、四厅官员以及军方高层。
既然这些人想要吃肉,那还不简单?
第(1/3)页